近期,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标志,各国家部门相继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关活动,对各领域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废止。今天,带大家盘点一下近修改的矿业相关法规。
一、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3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其中,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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