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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质
发布者:shuoxinzixun  发布时间:2023-12-25 17:39:20

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先生   18092573639       029--896117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由自治区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且项目业主如实提供拟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的,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项目建设不涉及征地拆迁;

(二)在历史上没有与相关利益主体因土地权属等发生矛盾或冲突;

(三)项目建设与相关利益主体不会因日照权、噪音、电磁辐射、光污染、空气污染、心理排斥、水污染以及其他社会稳定风险源等单一或多因素产生矛盾或冲突。

  第四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包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评估及评估结果应用、实施跟踪等内容。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需自治区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开展并完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先办理项目预备案手续,凭项目预备案文件两年内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卫生、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海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防等有关手续以及开展并完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和评估工作。在完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后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自治区予以预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卫生、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海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防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受委托承担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经费纳入评估主体的年度部门预算。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及评估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
        第九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由项目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独立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可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独立篇章。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独立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对拟建项目的意见。对受拟建项目建设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拟建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建设方案、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项目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拟建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四)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按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分析报告(篇章)须包括分析事项和分析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建设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报告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设区的市的报送自治区的,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项目业主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该市人民政府的评估主体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区直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的,负责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区直部门即为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项目业主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该区直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桂机构报送自治区的,且能够明确该项目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该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项目业主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桂机构报送自治区的,且不能够明确该项目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由自治区商区直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的评估主体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部门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且能够明确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业主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不能够明确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由自治区商区直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的评估主体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进行评估。

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受委托评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由政法、综治、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建项目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参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根据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做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和决策实施跟踪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按规定在向自治区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项目业主在申报文件中,应如实提供拟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自治区在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对报送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报告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提出咨询意见。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如有必要,自治区在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对报送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报告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提出咨询意见。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自治区可以根据情况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报送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报告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业主、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根据自治区提出的咨询意见,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意见进行修订,重新出具新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及其评估报告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做出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是自治区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的重要依据;是自治区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认定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自治区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或备案项目以及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

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自治区可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自治区可以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抄送同级、信访、政法、综治等有关职能部门。

有关职能部门应监督检查项目相关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项目建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责令项目业主暂停项目建设;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应暂停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做出批复、核准或项目备案,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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