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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使用草原论证报告
发布者:shuoxinzixun  发布时间:2023-11-23 16: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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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草原?

《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具体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具体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2.草原承包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草原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3.草原保护、建设、利⽤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草原法》第⼗⼋条、十九条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改善⽣态环境,维护⽣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四)⽣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4.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草原法》第十九条规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5.政府在哪些⽅⾯⽀持草原建设?

根据《草原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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