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取水单位、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取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取用水单位各取水单元、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取用水单元和取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分为查找问题、设备设施整改、报告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与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市管取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区管取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管取水单位同时属于区管用水单位的,由市供水处会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