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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净化车间设计施工
食品净化车间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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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日期:2023-10-31 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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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设要求: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按生物洁净室原则建设,有无菌要求但不能够实行最终灭菌的工艺和虽能实行最终灭菌,但灭菌后有无菌操作的工艺,应在洁净生产区内进行。

     有良好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应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原料前处理(如切割、磨碎、烹调、提取、浓缩和稀配等)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洁净区域。

    检验室宜独立设置,对其排气和排水应有妥善处理措施。对样本的检验过程有空气洁净要求时,应设洁净工作台。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食品生产对除菌除尘和无菌生产要求的高低分级。

     洁净用房应明确其中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区域和背景区域,分别定级。尽可能缩小高级别区域的面积。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分为以下4个等级:

    I 级 高污染风险的洁净操作区。高污染风险是指进行风险评估时确认在不能最终灭菌条件下,食品容易长菌、配制灌装速度慢、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后方可密闭等状况。

    Ⅱ级 I 级区所处的背景环境,或污染风险仅次于I 级的涉及非最终灭菌食品的洁净操作区。

    Ⅲ级 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净操作区。

    Ⅳ级 属于前置工序的一般清洁要求的区域。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参见附录B。

    2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 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应为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30%~70%。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尽量采用局部净化方法,保护关键区域达到所需的控制参数。

    空气净化系统应设立三级过滤,其位置为新风口、风机正压段、送风口。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附录B部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生产工艺温湿度要求

    (资料性附录)

    食品厂房类型

    属于洁净用房的功能房间

    温湿度要求

    温度

    相对湿度

    肉类加工厂

    加工调理场、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场所、内包装室

    15

    膨化食品厂

    内包装车间、调味料配合室 

    75%

    味精厂

    成品干燥室、筛选室、味精包装室、微生物接种培养室

    腌渍蔬果厂

    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糖果厂

    易腐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水产加工厂

    易腐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易腐即食性成品之内包装室

    脱水食品厂

    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食用油脂厂

    易腐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食用冰品厂

    调理场、加工场(包括调和、杀菌、冷却及冷凝冻结场等)、内包装室

    面条厂

    易腐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包括成品、调味料、佐料包等)

    面粉厂

    零售用面粉包装室

    冷冻食品厂

    冻结前已加热处理之冷冻调理食品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冻结室、内包装室(冷冻烤鳗及冻结前已加热处理之冷冻调理食品)

    25

     

    冷藏调理食品厂

    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15

    酒类工厂

    易腐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易腐即食性成品之内包装室

    酱油厂

    内包装室 

    调味酱类工厂

    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场所、内包装室 

    即食餐食工厂

    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黄豆加工食品厂

    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27

    70%

    烘焙食品厂

    高水活性烘焙食品装饰充馅等后调理加工场、易腐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

    罐头食品厂

    内包装室(先杀菌后包装之产品)

    茶叶工厂

    内包装室(零售小包装产品) 

    25±2

    注:1 冷藏食品室温度为7℃以下、冻结点以上; 冷冻食品室温度为18℃以下;热藏食品室温度为60℃以上。

    2 表中“—”表示此项没有特殊要求,此时按本规范4.3 节规定执行。

     

     

    相关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0

    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1110-2015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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