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已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该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谁?政府部门、物业和个人在其中是什么角色?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该怎么处罚?做了进一步完善。
"良法促善治",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一直是审议人员最关心的问题。因为,标准设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分类投放的效果。目前,草案明确的四分类是: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和湿垃圾。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毛放说:“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在操作层面上有困惑。”
经过反复研究,《草案》修改二稿,对干、湿垃圾的名称和表述,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干垃圾即其它垃圾,并补充列举了干垃圾的具体种类,例如"污损纸张、污损塑料袋、烟蒂、尘土"等生活废弃物。
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比如,中药药渣是不是湿垃圾应予明确。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各方对垃圾“四分类”基本取得共识,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为此,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在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它垃圾,同时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
个人如混投垃圾,最高罚两百元
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呢?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此次修改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guan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guan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guan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guan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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