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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备案时效及进口产品销售证明文件要求
化妆品进口备案时效及进口产品销售证明文件要求
产品价格:¥500
上架日期:2018-12-15 12:25:36
产地:法国
发货地:巴黎
供应数量:不限
最少起订:1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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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近期的一两年,可以说是化妆品备案行业政策调整较多的一年,也是多次释放红利的一年,譬如,跨境电商新政、五月初实施的化妆品消费税下调、化妆品备案两证合一、国务院发文支持实体零售等,这一系列举措为化妆品行业释放了诸多有利信号,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整个行业的不断规范、完善。其中进口化妆品作为一直主力军,它的前景尤为广阔,我们都知道化妆品进口需要注册备案制,今天为大家整理出来我们再申报中容易忽略的一些小细节,希望对大家提供点帮助! 

    邮寄包裹:直邮清关回国,根据规定在一定量,货值,数量限制以内、邮寄包裹可以顺利通关回国,但是就是时间比较长,这种方式只适合个人用品的用量。一旦超过规定,就会被税、要是海淘们、代购们、个体经营户们的话,是用这类方式货量大就只能够分包裹邮寄回国,费用超高,极为划不来,而且危险度很高,包裹量多了,自然会增加危险度,被扣,被税是正常的,好的方式就是去了解下别的进口方式。

    一般贸易进口:我想这个就不用我多说了,进口生意的商家们应该知道的,是用这类方式进口到国内所需提供的资料非常的的全面性,只要缺少一点就不可能做到了,比如:没有CCC认证的产品,没有产地证,等等是做不到这类方式进口的,但是如果有所有所需的资料进口到国内的产品可以上各大商城买卖是任何一种进口方式都无可比拟的。

    转运香港:货物中转香港到国内是优秀的方式,香港是自由贸易区,货物来去自由,一般货物进出口香港没有关税,只要没有达到禁止进口禁品,其它的都可以运输到香港,真正的自由政策,博得了各大投资者的青睐,纷纷从国外转运香港在进口到各地,促使了来往航班,船只频繁密集,物流竞争力大,费用成本自然比别的地区要少很多。

    • 我司可代办理化妆品备案凭证,特殊9类化妆品除外: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

    • 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美白类)和防晒类,提供产地证、卫

    • 生证(包括检测证明、自由销售证明)均可代办备案凭证,时效约15个工作日。

    • 进口口岸:上海外港、洋山港,深圳皇岗口岸。

    •   (一)配方成分 

    •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学名(拉丁文); 

    •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 8、分装组配的产品 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  

      (二)进口产品销售证明文件要求 

    •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 

    •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 6、证明文件已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 (三)进口产品委托书文件要求 

    •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1. 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四)产品命名要求 

    • 1、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 2)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 3)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 2、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 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 3、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 4、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 5、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 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 2)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如"""高效""奇效""广谱""X"等; 

    •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4)己经批准的**名; 

    • 5)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 6、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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