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抗震支架设备的设计范围:
1、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采暖及空调水等管道系统;
2、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3、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4、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桥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5、矩形截面面积≧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通风、空调等系统;
6、所有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
7、内径不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在建筑高度>50m的建筑内,燃气管道应设置抗震支撑;
8、设在屋顶的共用天线等。
(1)管道安装时,应及时固定和调整支、吊架。支、吊架位置应准确,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子接触应紧密。
(2)无热位移的管道,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位移的管道,吊点应设在位移的相反方向,按位移值的1/2偏位安装。两根热位移方向相反或位移值不等的管道,不得使用同一吊杆。具体操作见相关规范。
(3)导向支架或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其安装位置应从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偏移量应为位移值的1/2或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绝热层不得妨碍其位移。
(4)固定支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并应在补偿器预拉伸之前固定。
(5)弹簧支、吊架的弹簧高度,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安装,弹簧应调整至冷态值,并做记录。弹簧的临时固定件,应待系统安装、试压、绝热完毕后方可拆除。
(6)支、吊架的焊接应由合格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管道与支架焊接时,管子不得有咬边、烧穿等现象。
(7)铸铁及大口径管道上的阀门,应设有专用支架,不得以管道承重。
(8)管架紧固在槽钢或工字钢翼板斜面上时,其螺栓应有相应的斜垫片。
(9)临近阀门和其它大件管道须安装辅助支架,以防止过大的应力,临近泵接头处亦须安装支架以免设备受力。对于机房内压力管道及其它可把震动传给建筑物的压力管道,必须安装弹簧支架并垫橡胶垫圈以达到减震的作用。
(10)管道安装时不宜使用临时支、吊架。当使用临时支、吊架时,不得与正式支、吊架位置冲突,并应有明显标记。在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予拆除。
(11)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逐个核对支、吊架的形式和位置。
(12)有热位移的管道,在热负荷运行时,应及时对支、吊架进行下列检查与调整:a.活动支架的位移方向、位移值及导向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b.管托不得脱落。c.固定支架应牢固可靠。d.弹簧支、吊架的安装标高与弹簧工作荷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管道抗震加固侧向间距要求为:沟槽连接管道、焊接钢管、钎焊铜管等刚性材质的管线,横向吊架间距大不得超过12m;HDPE等非刚性材质的管线,横向吊架间距大不得超过6m。
管道抗震加固纵向间距要求为:沟槽连接管道、焊接钢管、钎焊铜管等刚性材质的管线,纵向吊架间距大不得超24m;HDPE等非刚性材质的管线,横向吊架间距大不得超过12m。
普通刚性风管侧向抗震吊架的大间距为9m,普通刚性风管纵向抗震吊架的大间距为18m。玻璃纤维、塑料和其他非刚性材质风管的侧向抗震吊架,大间距为4.5m,纵向大间距为9m。
刚性电气线管、线槽及桥架侧向抗震大间距不得超过12m,纵向抗震大间距不得超过24m。
非刚性材质电气线管、线槽及桥架横向抗震大间距不得超过6m,纵向大间距不得超过12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经抗震加固后的建筑给水排水、消防、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机电工程设施,当遭遇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发生时,可以达到减轻地震破坏,减少和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从而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目的。机电抗震支架是限制附属机电工程设施产生位移,控制设施振动,并将荷载传递至承载结构上的各类组件或装置。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公告:批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81-2014,自2015年8月1日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