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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千瓦电蒸汽发生器-发往河北多少钱
144千瓦电蒸汽发生器-发往河北多少钱
产品价格:¥26000
上架日期:2017-12-12 19:25:40
产地:太康
发货地: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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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蒸汽发生器工作原理概述          现如今,市场上的蒸汽发生器五花八门,许多人一时不知如何抉择,尤其对于选择困难 症的人更为艰难。那么,究竟该如何选择蒸汽发生器呢?诺贝思告诉你诀窍。      大家都知道,在买衣服时我们通常会考虑衣服价格、款式、质量等因素。然而,【144千瓦电蒸汽发生器-发往河北多少钱】在购买蒸汽发生器时,我们考虑的因素当然会不一样,此时,以下4个因素就显得格外重要: 1、企业荣誉资质。由于许多蒸汽发生器企业并不在我们所在的城市,而我们也不会专程去厂家了解蒸汽发生器的真实情况,再者,蒸汽发生器由于体积大、质量重等退换也将带来不便。由于以上种种问题,选择一个有资质、信誉好的企业必然成为了重中之重。而选择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老牌厂家自然放心;  2、企业是否有独立的研发中心。对于科技来说,自主研发是再重要不过了,拥有自主研发的蒸汽发生器企业技术先进、专业安全,可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是否拥有生产厂房。拥有生产厂房的蒸汽发生器企业,在价格上自然比没有的优惠许多。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没有代理收取佣金,与厂家直接联系,并说明自己的需求,这才是真正的便宜;  4、企业文化。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企业的文化对其产品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我们在选择蒸汽发生器时,自身利益才是我们最终考虑的问题,而选择“用户至上”的企业才能真正解决自身问题。     蒸汽发生器(俗称锅炉)是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热能把水加热成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锅的原义是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是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      2014年9月20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的核心设备蒸汽发生器,近日完成首套螺旋盘管组件的安装,标志着我国高温气冷堆蒸汽发生器主要制造工艺瓶颈获得突破。      因为蒸汽发生器和常规的锅炉不一样,因为它不需要年检,所以最近有很多的用户问我蒸汽发生器的原理,蒸汽发生器是怎么工作的,今天就由我给大家分析一下蒸汽发生器的工作原理      蒸汽发生器在水汽系统方面,给水在加热器中加热到一定温度,经给水管道进入省煤器,进一步加热以后送入锅筒,与锅水混合后沿下降管下行至水冷壁进口集箱。水在水冷壁管内吸收炉膛辐射热形成汽水混合物经上升管到达锅筒中,由汽水分离装置使水、汽分离。     分离出来的饱和蒸汽由锅筒上部流往蒸汽机过热器,继续吸热成为450℃的过热蒸汽,然后送往汽轮机。在燃烧和烟风系统方面,送风机将空气送入空气预热器加热到一定温度。在磨煤机中被磨成一定细度的煤粉,由来自空气预热器的一部分热空气携带经燃烧器喷入炉膛。燃烧器喷出的煤粉与空气混合物在炉膛中与其余的热空气混合燃烧,放出大量热量。燃烧后的热烟气顺序流经炉膛、凝渣管束、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后,再经过除尘装置,除去其中的飞灰,最后由引风机送往烟囱排向大气。      蒸汽发生器主要由供水系统、自控系统、炉胆与加热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等组成。它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一套自动控制装置,确保运行过程中液体控制器或高、中、低电极探棒反馈控制水泵的开启、闭合、供水量长短、炉胆加热时间;由压力继电器调定的最高蒸汽压力随着蒸汽的不断输出,炉胆水位不断下降,当处于低水位(机械式)、中水位(电子式)时,水泵自动补水,到高水位时,水泵停止补水;与此同时,炉胆内电热管继续加热,源源不断产生蒸汽,面板上或顶端上部的指针式压力表即刻显示蒸汽压力数值,整个过程均可通过指示灯自动显示。

       【144千瓦电蒸汽发生器-发往河北多少钱】
    蒸汽发生器设备概述  1、蒸汽发生器设备简述  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简称SG)主要功能是作为热交换设备将一回路冷却剂中的热量传给二回路给水,使其产生饱和蒸汽供给二回路的动力装置。1000MW核电机组有三个环路,每个环路装有一台蒸汽发生器,每台容量是按照满功率的三分之一的反应堆热功率设计。  蒸汽发生器是连接一回路与二回路的设备,在一、二回路之间构成防止放射性外泄的第二道屏障。由于水受辐照后活化以及少量燃料包壳可能破损泄漏,流经堆芯的一回路冷却剂具有放射性,而压水堆核电站二回路设备不受到放射性污染,因此蒸汽发生器管板和倒置的U型管是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属于第二道放射性防护屏障之一。  蒸发器中的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的部件安全等级1级,二次侧部件的安全等级是2级、抗震等级1I、质保等级1级、设计等级1级;每台核电机组有三台蒸汽发生器。  下图是1000MW核电站核岛主设备布置示意图。     核岛主设备连接示意图                        2 蒸汽发生器工作原理  在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均采用立式、自然循环、U型管式蒸汽发生器,其结构如上图。从反应堆流出的冷却剂经一回路热管段由蒸汽发生器的下封头的进口接近进入水室,然后在倒U型管束内流动,倒U型管的外表面与二回路给水接触,传热给二回路水,并使其汽化,完成一、二回路间的热交换。一回路冷却剂携带的热量传给二回路后,温度降低,再经过过下封头的出口水室和出口接管,流向一回路的过度管道然后进入主泵的吸入口。  二回路的给水由蒸汽发生器的给水接管进入给水环管,通过环管上的一组倒J形管进入下筒体与管束套筒之间的环状空间(即下降通道),与汽水分离器分离出的水混合后向下流动,直至底部管板,然后转向,沿着倒U型管束的管外(即上升通道)向上流动,被传热管内流动的一回路冷却剂加热,一部分水蒸发成蒸汽。汽水混合物离开倒U型管束顶部继续上升,依次进入旋叶式汽水分离器和干燥器,经汽水分离后,蒸汽从蒸汽发生器的顶部出口流向汽轮机做功,分离出来的水则往下与给水混合进行再循环。  需指出的是,蒸汽发生器二回路侧流体流动是依靠自然循环驱动的。管束套筒将二次侧的水分为上升通道和下降通道。下降通道内流动的是低温的水与汽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饱和水混合物,属单相水(过冷水)
    ,而上升通道流动的是汽水混合物,在相同的压力下,单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二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三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五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轨道交通、实施错峰上下班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三条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四十四条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四十五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
    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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