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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南通津达液压有限公司向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原有客户发函,存在引人误解的恶意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于2013年8月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断如下:见(2013)启知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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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南通津达液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客户发放带有“改制”或“现因改制的需要,今后与贵司的业务合作变更为南通津达液压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内容的函件。
二、被告南通津达液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液压气动与密封》杂志上刋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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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南通津达液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
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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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津达公司承担。见(2014)通中知民终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