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检定。
三、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中山市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地方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定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
七、统一管理认证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各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与机构;指导挂靠的学会、学协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