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射高度: |
≥ |
★ 火焰颜色: |
发出明亮的红光 |
★ 平均光强: |
≥30000cd |
★ 发光时间: |
≥ 40 s |
★ 外型尺寸: |
Φ47* |
|
降落伞火焰信号,降落伞信号,降落伞红色信号,红色降落伞信号,降落伞红色闪光信号。
提供中国船级社认可CCS证书,中国渔检ZY证书,欧盟船级社EC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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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国家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筏遇险需救助时使用的红光降落伞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
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
2引用标准
GB 3107. 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式和尺寸
a.火箭推进器;
b.红光信号体.
c.降落伞及附件,
d.引燃具;
e.壳体兼导向管.
f.连接件.
g.安全盖及顶端盖.
3.1.2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信号体应由点,引燃药,信号药等组成.
3.1.3火箭发动机应由箭体,点,推进剂及延期药等组成.
3.1.4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的外型直径应不大于
3.2标记示例
用火箭发射至空中
标记为:HGS 40-30 000 GB 3107.2-91
4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技术要求
4.1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的制造应符合GB_3107.1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
4.2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
红光光强不小于30 000cd;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一05一22批准1992一03一01实施
GB 3107.2一91
红光持续时间不少于40s;
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区域界限在表1所列折角点坐标范围内:0.6800.6600.7350.721
红光燃烧持续时间内,应不烧伤降落伞及附件,其下降速度应不大于
4.3红光降落伞信号在-30——
4.4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能分别承受低温一
4.5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应能在高温+
4.6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水平地浸入水下
4.7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除去安全盖备发状态浸入水深
4.8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在承受200oNaCl溶液的盐雾试验后,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4.9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在引嫉和燃烧时,它不应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任何人员.
4.10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从
4.11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制造涉及的金属材料,应经过防腐,防锈处理.
4.12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安全盖为塑料制成,在有效期内使用应易于拉拧,但不应自由松脱.
5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试验方法
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_3107.1第5章的规定.
6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检验规则
6.1本产品检验规则,应符合GB_3107.1第6章的规定要求.
6.2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前,每240支为一批;取得认可证后,每480支为一批.
6.3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表2的要求.
表2
│序号│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数量 │
│1 │外观,标志及包装│6. 1,6.3条及第7章 │每批不少于3肠,但不少于10支 │
│2 │防水性能 │4.5条 │每批不少于3支 │
│3 │施放 │4.2条 │每批不少于3支 │
6.3.1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出厂检验,若外观,装配质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全批返修,重新报验.
6.3.2本产品性能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全部报废.
6.4本产品的光强测试每隔生产5批做一次,应符合4.2的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 3107. 1第7章的规定.GB_3107.2一91
附加说明:
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南江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标准主要起草人宁桂珍,李林丰,刘慧茹,李居顺,邓森如.
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于1990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