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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将动物疫y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减轻动物防疫、屠宰检疫环节的压力,最z大限度减少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特t制定本实施办法。
县畜牧兽医管理局主管全县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动物产地检疫限定在我县境内的区域间和乡镇间开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官g方兽医实施检疫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聘用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组、养殖场的相关人员作为助检员、协检员,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委托动物产地助检、协检人员必须签订委托责任书,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以在区域间设立报检中心,在乡镇间设立报检点为主,有条件的可在养殖村组设立报检处,没有条件的设立村、组、场报检协检员,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及相关人员电话和地址及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动物产地检疫关乎我县的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关乎全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镇政z府、县政z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同心合力,协助畜牧部门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镇政z府及所属办事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组要全力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的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食品药品、工商、交通、卫生、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j易、运输、屠宰、销售、贮藏、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