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2022年武汉蔡甸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专利商标申请奖励等,提供参考,需要了解更多更详细武汉奖补政策随时联系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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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要求
本办法适用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并且承诺至少5 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二)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已经发放的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同时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涉及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政策范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已按照本实施办法奖补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事后国家、省、市和区又出台新政策的,不重复进行奖补。
(四)对在安全、环保、失信、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奖励
1.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实际运营、纳税、入统且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四上”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
2. 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高企),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非高企),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奖励与高企通过奖励同一年度不同时享受;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 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周期内提供报表填报等高企事项服务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培育辅导机构奖励。每年成功辅导获批10家以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奖励5万元。
三、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4. 对申报省市研发补贴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按照省级或者市级补贴的50%给予再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持续技术创新奖励
5.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如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如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对获得不分等次省科学技术奖(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的独立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6. 对获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50%配套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
7. 经区级备案批准的新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后,按照其场地改造费及建设费用的30%分三年给予事后补助,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存续期间每年按10%兑现,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 对初次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科创园等创新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长24个月,不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9. 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奖励。
10.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经市级以上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
六、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1. 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补贴,不同级别研发平台可同时享受,但同一级别不同类型只享受一次。
12. 对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按照类型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按照类型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13. 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科创工作站,分别给予每站30万元和1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14. 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省、市奖励标准50%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
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5. 对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实际成交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6.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省、市门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知识产权奖励:专利补助及商标奖励
17. 对获得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业,给予其获得每件发明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奖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资助。
18. 对我区新认定的中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的拥有该地理标志商标权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标准制定
19. 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前两名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创新质量发展奖励
20.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蔡政规〔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