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当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验收、停止出厂,由厂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验收。
抽样方法
按GB/T 2828.1中规定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
被检产品采用随机抽样。
抽样的批量范围
每批扣件必须大于280件。当批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应作另一批抽样。
扣件的标志
1、产品上应铸出:
a)生产年号;
b)商标;
c)产品型号。
2、产品标志应设置在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
a)生产厂名;
b)商标;
c)产品型号;
d)数量;
e)生产日期;
f)检验员印记。
3、包装
扣件应分类包装,捆扎要牢固,每袋(箱)重量不超过30kg,每包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上应标明:
a)生产厂名;
b)许可证号标记和编号;
c)产品型号;
d)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