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森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奥普森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奥普森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奥普森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产品性能:
放电
(1)电池不宜放电至低于预定的终止电压,否则将导致过放电,而反复的过放电则会导致容量难以恢复,为达到最好的工作效率,放电应0.05-3C 之间,放电终止电压如下表1所示
(表1)放电电流和放电终止电压
放电电流 (A) |
放电终止电压 (V/ 单体 ) |
(A) < 0.1C |
1.90 |
(A) < 0.2C |
1.80 |
0.2C< (A) < 0.5C |
1.70 |
0.5 < (A) < 1.0C |
1.60 |
1C< (A) < 2C |
1.50 |
3C< (A) |
1.30 |
(2)放电容量
◆放电容量与放电电流的关系,图1为FM、JFM系列电池在不同的放电率条件下放出的容量,从图中可看出,放电倍率越大,电池所能放出的容量越小。
◆温度作用
电池容量亦受温度的影响,过低温度(低于15℃,5℉.)则会降低有效容量,过高温度(高于122℉.50℃)则会导致热失控并损害电池.
充电
(1)浮充(限制电压,控制电流)使用:浮充电压2.25V~2.30V/单体,最大电流不得大于0.25C10,电池浮充电流调到小于2mA /AH.(25℃)。请参见表(2)。
(表2)充电方法与充电时间
充电方法 |
充电时间 (h) |
周围温度 ( ℃ ) |
恒压充电 |
6-12 |
5 -35 |
恒流充电 |
6-12 |
(2)循环使用(充电即停,放完电即充):充电电压2.4 V/单体,最大充电电流不得大于0.25C10.
(3)温度补偿电池在5~35℃范围内工作时,不必对充电电压进行补偿,当温度低于5℃或者高于35℃时,建议对充电电压作适当的调整,调整标准为浮充时干3mv/℃/单体,循环使用时干4mv/℃/单体(温度以25℃为基准)。
(3)过充电
电池充足电后再补充电则称为过充电,持续的过充电将会缩短电池的寿命。
使用寿命
以下因素将可能缩短电池的使用寿命:
★重复的深放电
★重复的浅充电后的深放电
★外界温度过高
★过充电—特别是涓涓浮充充电
★过大的充电电流
★当充好电的电池如果长时间未使用,特别是在高温环境下,将会导致自放电和容量的减少。
存在问题:
1.专利专利侵权问题。一场专利“缠讼”牵动着业内人士的敏感神经——橄榄石结构磷酸铁锂(LiFePO4)诞生于美国得州大学,得州大学于1997年对磷酸铁锂的晶体结构
与化学分子式申请了专利,后将专利授予加拿大自来水公司Hydro-Quebec(H-Q)及其下属公司Phostech使用。2005年全球最大电动工具厂商Black &Decker(B&D)推出一款
使用磷酸铁锂电池的无电线电动工具,在欧美热卖。2006年9月,得州大学及加拿大Phostech对B&D及电池制造商A123公司提起诉讼,控告其未获授权制造与销售侵权商
品。A123认为自己的正极材料有不同的晶体结构和化学分子式,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但性质已从大学和企业的专利纠纷转变为跨国专利诉讼。由
于通用汽车的Volt电动车将采用A123提供的磷酸铁锂电池,若A123被判侵权,则意味着通用也构成侵权,因此从更大的范围来讲,判决结果将影响美国乃至全球电动车
市场的发展格局。此后,又发生了多起相关专利诉讼事件,结果无一例外的是加拿大Phostech方面获得最终胜利。
目前,在磷酸铁锂电池和材料领域,有两大核心技术专利,其中一个是包敷碳技术,另一个是碳热还原技术,前者由加拿大Phostech公司拥有独家使用权,并且已经在
我国申请专利,后者的专利权由美国A123公司所有,目前尚未在我国申请专利,但是美国A123公司现已在苏州成立了2家公司,分别负责磷酸铁锂材料的生产和电池制造
,随着A123等公司抢占市场步伐的加快,专利问题已经很现实地摆在了国内厂家面前。
事实上,专利权之争短期内对我国国内销售并无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其将成为行业发展的巨大隐患。目前国内大部分生产厂商只掌握磷酸铁锂技术和加工工艺,没有
国际专利,无论得州大学与A123专利官司的哪一方获胜,国内磷酸铁锂企业今后或许都将会面对高昂的专利许可费用。2010年6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受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委托,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Phostech公司持有的“磷酸铁锂电池”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现已受理。虽然磷酸铁锂专利事件还会继续相当长
的一段时间才能见分晓,但最重要的是,行业应从中吸取教训,把研发作为核心,加大投入,同时加快国内专利申请,并将关键技术向国外申请专利。
2.一致性难题须破解。国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其主要表现在质量一致性难以保证等方面。此前,国内部分大型锂离子电池制造商从磷酸铁锂
材料平均粒径、电极加工性、电极压实密度、实际比容量、循环寿命、倍率放电、温度特性、安全性等方面对国内几个磷酸铁锂材料商和Valence等国外商所提
供的材料进行了非常系统的试验评价,试验数据客观地表明:国内磷酸铁锂产品与Valence等国外商产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且同一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批次一致
性差异较大、重复性很差。究其原因,首当其冲的是技术未吃透,磷酸铁锂对合成工艺条件的敏感性远远大于目前产业化的其他正极材料,即合成的工艺条件要做到严
格一致才能确保批次的稳定性。国内企业在未吃透技术的条件下盲目生产,其产品自然存在“先天不足”现象;其次,科研成果转化存在衔接问题,从科研成果向中试过
渡和从中试向批生产过渡过程期间,缺乏工艺技术系统工程设计的理念;此外,国内的材料厂商的生产过程管理精细度较低,缺乏包括工序、作业、采购、检验等环节在
内的规范化、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体系,也是造成产品一致性低的重要原因。中创阳光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
3. 投资刺激洗牌竞争。从现有情况来看,我国车用动力电池基本都处于研发、试验阶段,尚未实现大批量生产,短期内动力电池企业不太可能实现盈利,故而上游材料
企业多按需生产,其规模也远未达到规模化生产的程度。然而,行业概念的炒作已经引燃了投资的热情,我国车用锂电池现实的有效产能不足成为了最佳“突破口”,
此外,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政府大开绿灯,民间投资也似乎都是各取所需,大有“圈地”之嫌,动辄数亿的投资项目遍地开花,行业已经显示出产能过剩的端倪
。有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动力锂电池产能20亿Ah,主要分布在珠三角、长三角、东三省和京津唐等汽车产业聚集区,在2015年前,动力锂电池及其上游材料产
业投资仍将大步向前。预计在一系列投资刺激下,2015年我国动力锂电池产能将达到39亿Ah,而我国当年EV/PHEV乘用车和电动商用车产量预计为12万辆左右,需消耗锂
电池约9亿Ah,这仅占动力锂电池产能的23%。多方投资的磷酸铁锂产业如其他新兴产业一样,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洗牌在所难免,唯有注重技术积累、理性投资、
精细化管理和市场运作的企业方能大浪淘沙始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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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国际氢燃料电池车产业化的时间节点,奔驰、通用、丰田、现代等8大汽车公司届时都将推出商用车,售价5万美元/辆。在家用发电方面,日本2009年5月宣布1
千瓦家用燃料电池进入商业化阶段,至今已销售6000余台。而在我国,虽然距2015年只有一个五年,但还未形成氢能利用的国家规划,更别提市场。
实际上,在国家财政部、科技部2009年公布的新能源公共服务用车补贴标准中曾提出“燃料电池轿车补贴25万元/辆,公共汽车补贴60万元/辆”的政策。但至今有价无
市,无用武之地。是何原因阻碍了氢能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氢能到底是不是离我们很远的“未来技术”?
清华大学教授毛宗强告诉记者:氢能并不遥远,但现有体制是最大制约,“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来看,它们已经占领了先机,我们应该感受到压力”
过去几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能和太阳能迅猛发展,2013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德国电力总消耗中占了几乎四分之一。德国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全球都具有示范作用。
德国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最重要政策工具,是2000年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具有优先上网权,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采取固定价格收购,且保持20年不变。这种强制收购补贴体系对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不过,强势的德国政府也会碰到市场与政策手段相矛盾的挑战,因此,德国政府决定改革《可再生能源法》,让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更多市场化。另外,德国政府还通过大力资助相关技术创新和研发,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对中国来说,德国政府的强制性手段十分值得借鉴——对可再生能源的起步和推进来说,这种手段是必需的。而且,这些政策的决策过程要尽可能精简(德国在这方面存在教训)。另外,政府要帮助能源企业减少或分担投资可再生能源的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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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德在风电、太阳能光伏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方面均有合作。但是也存在摩擦,比如近两年的中欧光伏争端,德国光伏企业就在其中施加了重要影响。
对于中国而言,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优势是规模和价格,而德国的优势则体现在高端技术和政策工具上。如果利用好各自优势,可以进行双赢的合作。中德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摩擦源自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这种竞争关系其实对中国有着积极作用——中国如果想赢得更多世界市场,那么必定会被迫加强技奥普森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术创新,技术创新对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有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对中德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也已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7月默克尔访华,签署了实现电动汽车充电接口标准统一的协议。电动汽车充电问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关键之一,中德充电设施的共享,意味着两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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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前的市场而言,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和市场占有率均为美国和日本占优。但是德国作为老牌汽车生产强国、中国作为世界汽车消费市场“发动机”的合作,将对日系和美系电动汽车市场形成更大压力,增强了世界市场的竞争强度。
德国的电动汽车技术对于中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而德国汽车工业可以说是迫于市场压力而加强与中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合作。
德国汽车工业对本国电动汽车奥普森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市场的开发并不积极,因为这对传统汽车市场威胁太大,而且传统汽车带来的利润依然比电动汽车高很多。但是德国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非常多,一方面是本国政府的资奥普森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金,一方面还有欧盟的扶持资金——欧盟对电动汽车技术的扶持力度很大。
鉴于长远战略上的考虑,德国愿意与中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而中国与德国合作发展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省科研开发费用,也能够减少中国对美系和日系新能源汽车的依赖,增强自身品牌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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