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主要修改了资源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等方面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规定,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同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
据介绍,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保留了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企业只有在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否则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