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安装的安全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电梯安装结束经自检后,由制造单位检验和调试,并将检验和调试的结果告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只有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才能交付使用。
2.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的移交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否则处罚)。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2)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监督检验收费应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3)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
②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③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4)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