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为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①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④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①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②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检验批质量合格规定
①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②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