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厂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单位:万m3/d)
I 类:50 ~100、Ⅱ类:20~50、Ⅲ类:10~20、Ⅳ类:5~10、Ⅴ类:1~5。
二、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
三、污水厂建设内容
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
生产设施包括:①、一级处理污水厂:污水一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污水一级处理一般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消毒及出水排放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增加投药等设施。污泥处理一般可包括污泥储存和提升、污泥浓缩、污泥厌氧消化系统、污泥脱水和污泥处置等设施。
②、二级处理污水厂:包括污水二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污水二级处理根据工艺的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所列项目及生物处理系统设施。污泥处理可与一级污水厂的内容相同,污泥的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和堆肥等方法进行处理。
③、污水深度处理厂宜由以下单元技术优化组合而成: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反渗透、电渗析、氨吹脱、臭氧氧化、消毒等。
四、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
城市污水二级处理的生物处理工艺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大类。活性污泥法主要包括以下工艺:传统法生物处理;前置缺氧区(生物选择器)普通曝气生物处理;缺氧、好氧法脱氮生物处理;厌氧、好氧法除磷生物处理;厌氧、缺氧、好氧法脱氮除磷生物处理;序批式(SBR)生物处理;氧化沟法生物处理;AB 法生物处理。生物膜法主要包括生物滤池以及生物接触氧化法等工艺形式。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水质与水量、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与类别,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入及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实际的污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确定有关的工艺参数。
五、污水处理级别及排放标准确定
应根据污水水质、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以及水体的类别和使用功能等因素,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根据对污水处理程度的不同要求,选择相适应的污水处理级别。当要求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分别达到40%~55%和20%~30%时,可选用污水一级处理;当要求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不低于65%时,可选用污水二级处理;污染物的的去除率介于污水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之间时,应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投加药剂的强化一级处理;对除磷要求较高,生物除磷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化学除磷;污水厂出水进行再利用时,应根据使用的目的进行适当的深度处理。污水厂出水不允许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污水厂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中规定的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规定的二类海域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一级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水厂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中规定的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规定的三类海域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二级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水厂出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小于水体的环境规划或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对排入封闭和半封闭水域、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
六、污水厂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妥善处理与处置。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量、污泥性质、最终处置方法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常规处理工艺宜为浓缩、消化、脱水。污泥的处置方法应结合当地的条件,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可采用与城市垃圾一起处置、卫生填埋、焚烧以及作为农用或绿化用